3、有任何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司,取消其一年內競投資格。

2、規定:拍賣出去的土地,如兩年內未動工者回收土地,沒收土地出讓金。上述例子的公司,如7年內未完工者(指封頂拆建築棚架後)回收土地,轉包給其他公司。土地上的建築充公並附加在轉包內容之一,而前公司則顆粒無收。沒任何理由說延長工期。誰規定你建築商就一定要賺錢才來建房子?競標時你就應該計劃到風嶮:何時完工,人力、財力,僟年後的投資環境等!

2、土地拍賣款必須一個月內交完。

1、拍賣地前先看公司的規劃書。政府在拍賣土地前先明確此地的開發用途,然後讓參與拍賣的公司提交土地處理方法和時間期限的計劃書。比如一個300畝的土地,計劃做商住樓用地。先放標,讓投標公司把自己打算用來建什麼樓,多少棟,多少時間能建完拆棚架,也就是先把規劃交上來。然後拍賣時,哪個公司成功競投,就按其公司的規劃書開始建。假如該公司原規劃是建十棟30層的大樓,用時6年。政府就給7年該公司。

自己設想,如果讓我做領導,如何處理房價高企的問題,我有方法:

 

這樣的規定,哪個公司見了不怕?還敢佔著土地十年二十年後開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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